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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聯合發布《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在保持現行制度市場化定價等基本原則不變的基礎上,重點針對國有資產監管的新要求和國有改革發展的實際,對現行上市公司管理制度體系進行了整合和完善。
一是整合現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制度體系,將散落在不同部門、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相關文件統一納入到《管理辦法》中,提高了制度的集中性和權威性。同時,此次部門規章的發布單位由此前的國務院國資委和證監會兩部門調整為國資委、財政部和證監會三部門,統一了不同履行國有資產監管職責的機構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監管規則。
二是嚴格國有資產分級監管。此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基本按照國有資產分級監管原則,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分別進行審核,涉及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事項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審核。此次調整后,地方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將全部交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三是合理設置管理權限。為進一步提高監管效能,提升國有資本配置和運營效率,《管理辦法》明確將企業內部事項以及一定比例或數量范圍內的公開征集轉讓、發行證券等部分事項,交由國家出資企業負責。按照放管結合的原則,明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監管,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的事項須通過管理信息系統作備案管理。
四是調整完善部分規則。為保持和證券監管規則協調一致,減少重復規定,《管理辦法》對諸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定價、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成為控股股東的資格條件等證券監管已有明確規定的事項,不再作出規定。同時,對公開征集轉讓征集期限、受讓人選擇等進行了明確,細化了操作流程,提高了制度的可操作性。特別是要求公開征集信息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不得設定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要求的條款,確保各類所有制主體能公平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據了解,《管理辦法》將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將抓緊會同各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各國家出資企業做好配套銜接工作,督促指導國有股東嚴格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確保《管理辦法》有序實施,實現上市公司國有股權陽光流轉,平等保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記者 戴正宗